洛克 | 不能交给别人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命、财产、自由

来源: 微信公号 先知书店 2022-03-26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约翰•洛克 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即生命、财产、自由。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法治理论的积极开拓者。 约翰•洛克一生著作颇丰,其中《政府论》最集中的展示了他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代表了同时代政治学理论的最高成就,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有人因事业而不朽,有人因思想而永生。那些永生的思想者,是因为他们懂得人性,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闪光,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失明。洛克是深谙人性的一位自由主义者。 在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自由主义思想还是人权思想,都有他的足迹。不但有,而且他就是鼻祖。 ▌坚守道德的底线,就是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 ▲米开朗基罗雕塑《哀悼基督》 自由主义者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大都从人性恶出发,从而推论和演绎出一整套的宪政政治逻辑体系,这当然对洛克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洛克并没有就此止步,他从人类在自然状态的不便中切入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合道德性、合目的性。 洛克从人性的底线出发,从人性的经验出发,来论证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分析政府存在的基本目的。 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即生命、财产、自由。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 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洛克从不高扬人的道德,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道德观,道德观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个体的道德千姿百态,群体的道德也是基于底线的道德。 在群体中高扬道德,尤其是推崇高尚的道德,那无异是破坏了每一个人的道德生命力,使每一个人在高尚的道德面前失去了做人的尊严。 他只谈底线的道德,这个底线的道德,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 他告诉你,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处于战争状态,人的生命永远都是第一的,生命是极其重要的,没有了生命,什么都没了,任何人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夺去别人的生命。 洛克有一句话说得真好:“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的生命,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具有同等的生命尊严和生命诉求,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值得珍惜。 上帝造人,并不是让每一个人破坏自己的生命,也不是让其它人来残害自己的生命,否则就是处在战争状态。 无论是正义的战争还是非正义的战争,都没有理由灭绝失败者的生命。 生命是神圣的,因为上帝而神圣。 生命是高贵的,它让人活得有意义,让社会富于色彩。 每一个生命都如同花一样释放出自己独有的芳香。没有了每一个鲜活的个体生命,上帝就会被亵渎,社会就失去了活力,人类社会就失去了光泽。 如果任何人侵犯了别人的生命,那么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生命而战,“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而怀有敌意的人”。 为生命而活,才是神圣之活。为生命而战,才是神圣之战。 ▌私有财产是人类正义之源,更是正义本身 ▲约翰•洛克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命的意义就在于劳动,不劳而获,那是在浪费上帝赐予的生命,是对上帝的不敬。 “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凡是自己加入的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劳动不但创造价值,而且劳动还必然使自然物品成为私有财产。 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财产,不能以攫取别人的财产为目标,每一个人的财产都必须得到保障。 私有财产之所以是神圣的,那是因为有了人的劳动。私有财产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就破坏了人之称为人的基本道德底线。 私有财产设置了道德的边界底线,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或者把人类的私有财产变为公有,那是破坏了人类的底线道德,使道德处在失范和无序状态。 哪里没有私有财产,哪里私有财产没有得到保障,哪里的道德就会塌陷。 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因为私有财产是人类正义之源也是正义本身。 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获得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充满了正义性,人类进入契约社会,就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上帝的尊严,保障私有财产就是维护正义的基本标志之一。 破坏和侵占私有财产,就是以上帝为敌,就是向人类开战,就是使人与人之间进入战争状态。 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的终极目的不是生命本身,也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自由。生命与财产并不是人的最终追求,并不是人的最终归宿。 自由才让生命大放光彩,才让财产展示人性的光辉。 没有了自由,生命只具有了工具性意义。没有了自由,财产就失去了精神之根。 ▌法律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并不是无政府主义,并不是利己主义,并不是为所欲为,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的那种自由。 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自由就是在法律之内的自由,在法律之外无自由,如果说法律之外有自由,那也是特权者的自由,是专制者的自由,是权力者的自由,是给自由以毁灭性打击的自由。 “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以法律的名义、上帝的名义、以高尚的目的也不能侵犯自由。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生命、私有财产和自由。 洛克对政府提出的要求是低调的,要求政府执行规则、执行法律即可,当裁判员就别当运动员,当运动员就别当裁判员,一身兼二任既破坏了法律,也极大地伤害了自由。 ▌面对暴政政府:反抗的权利,决不放弃 … Continue reading 洛克 | 不能交给别人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命、财产、自由